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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精神病鉴定启动标准案例分析
2018-07-13 | 字体大小: | 打印本页

    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启动关系到惩治犯罪与人权保障的平衡,关系到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有无和轻重,司法机关在启动时必须慎之又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是司法精神病鉴定启动的决定机关,当事人也有提供相关线索和材料申请启动鉴定的权利。司法机关在审查是否启动司法精神病鉴定时,要兼顾法律和精神医学领域同要求,依据类型化的标准进行判断。
    以聂××案为例。××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聂××系吸毒人员。2015年七八月间,聂产生将女学生骗至偏僻处强奸并杀害的想法。2016年1月15日15时许,聂携带匕首骑摩托车到××省××县××镇街上寻找作案目标,见被害人符某某(女,时年18岁)独自在路边等车,便谎称自己可以顺路送符回家,将符骗上摩托车。当符发现聂偏离其回家的路线,便跳车逃跑。聂追上符,拿出匕首威胁符脱掉衣服。符大声呼救,并在挣脱后跑到附近山上做农活的被害人罗某某(男,殁年64岁)身边寻求保护,聂驾驶摩托车逃离。之后聂不甘放弃,驾驶摩托车返回,将准备离开的罗某某和符拦住,意图带走符,罗某某予以制止。聂持匕首捅刺罗某某的颈部,致罗失血性休克死亡。接着,聂追上趁机逃跑的符,欲对其实施奸淫。符反抗,聂持匕首捅刺符的颈部等处,致符轻伤,后逃离现场。2016年1月16日,聂为达到奸淫被害人的目的,潜入被害人旷某某(女,18岁)家,先后持匕首杀害旷及其弟弟、表弟、表妹等4人(其他3名被害人均未成年)。2016年1月17日,聂在逃亡途中,因认为于某某怀疑其系杀人犯,便产生杀人灭口之念,持匕首将于杀害。后聂被闻讯赶来的公安人员和群众抓获。
    在本案侦查、起诉及审判阶段,被告人聂××的父母均向司法机关申请对聂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其辩护人在一审开庭时申请对聂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
    ××中院经审理认为,综合本案的证据材料及聂××作案前后的表现,聂××在作案中动机明确,思维清晰,羁押期间亦精神正常,其本人及其家族均无精神病史。聂供述曾有吸毒史,且从其血液和尿液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但自愿吸食毒品而产生精神障碍的行为人要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据此驳回了聂父及辩护人的司法精神病鉴定申请,判决被告人聂××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聂××没有上诉,其辩护人建议对聂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裁定同意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被告人聂××的死刑判决,聂××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司法精神病鉴定既涉及诉讼程序中的举证责任,也事关人权保障和惩罚犯罪的价值平衡,但是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在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启动标准方面却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导致司法机关和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面对此问题时无所适从,影响了司法的公正和效率。本案中,被告人聂××的父母及辩护人在公安侦查、检察起诉、中院一审、省院复核等诉讼阶段均申请对聂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相关部门均未采纳其申请。为什么未采纳?这就涉及司法精神病鉴定启动的证明标准问题。
    司法精神病鉴定启动的证明标准,是指启动司法精神病鉴定应当具备哪些事实和依据。由司法精神病鉴定具有医学性和法学性相互交叉的特性所决定,这个证明标准也要兼顾法律领域和精神医学领域的共同要求,有如下几项内容:
    1.曾经有过精神异常史,证据可能来源于亲属或者周围人的反映,或来自于医院门诊、住院病历记录等;
    2.反映有精神病家族史;
    3.虽没有明确病史,但亲属及周围人反映涉案对象性格古怪、情绪不稳、行为冲动、睡眠规律反常、头脑笨拙、动作幼稚、有抽搐史等;
    4.涉案对象行为的目的、动机、方式、过程等有悖常理;
    5.案件审理过程中有精神反常现象;
    6.其他特殊情况,如毒品、酒精依赖史等。
    其中具有1-3项及4-6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启动司法精神病鉴定;如果具有1-3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启动鉴定;如果具有4-6项情形之一的,可以进一步调查取证再决定是否启动鉴定;如果不具有以上6种情形,则可以决定不启动鉴定程序。
    本案被告人聂××的父母在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分别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申请对聂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其申请理由主要是:1.聂有精神病家族史,其姑祖母和叔叔因患癫痫病死亡;2.聂患精神抑郁症多年,且性格暴躁,曾经殴打其父亲;3.聂作案动机、过程有悖常理,但均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未采纳其申请。
    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案卷材料,听取聂父母的意见,发现尚无证据证明聂具有前述1-3项情形,但其作案动机、过程等有悖常理,具有4-6项情形之一。其父母强烈要求对其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且聂可能被判处死刑,为慎重起见,法院向公安和检察机关发出补充侦查函,要求公安和检察机关就聂××的作案动机、作案前后的精神状况、其家庭成员和家族是否有精神病史等进一步补充侦查,提供详细材料供法院参考。公安机关向聂的父母、邻居和同监室犯人分别调查取证,聂父母虽然反映聂性格暴躁等情况,但未能提供其他证明聂患有精神病的证据。其邻居证明聂及其家族并没有精神病史。其同监室犯人证明聂在羁押期间精神正常,并没有异常表现。一审法院合议庭认真核实上述材料,并结合聂作案动机明确,作案前准备作案工具,选择明确的作案目标;作案过程中思维清晰,善于躲避警方的追捕,在无路可逃的情况下选择畏罪自杀,有很强的自我保护意识;审讯过程中精神状况正常等事实情况,决定不启动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二审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亦支持了上述观点和立场。

(信息来源:黑龙江省司法厅司法鉴定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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